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558號

原告 彭寶珍

被告 賴力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2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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