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32號原告 黃琬茹 被告 賴培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