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王定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二、具狀陳報聲明第1、2項編號A、B部分建物或土地之約略面積,以便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陳報,即按全部土地核定。
三、陳報「 許滿欽 」之戶籍謄本,其人如已亡故,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其等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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