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易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旻儕上列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郭淑珍書記官陳旺誠通譯黃大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吳旻儕共同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輸入私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私菸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旻儕係我國籍貨輪雲明輪之大副船員,於民國107年2月間,在船上購買船員免稅香菸,並存放在船上之免稅菸酒庫房。其明知依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調岸船員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就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之範圍免徵進口稅外,其超過部分仍應依規定課稅;而依同辦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船員攜帶物品進口,應由船長列入包件清單附於進口艙單,另由船員依規定表格填列,經船長簽證無訛後,向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竟基於與同船三副船員 陳宜成 (另案審理)共同輸入私菸之犯意聯絡,趁雲明輪於107年3月1日自大陸地區連雲港出發,於同年月3日抵達高雄港暫停泊在七十號碼頭時,將其購買之5條(50包)Caster牌香菸及陳宜成委託攜帶下船之16條(160包)香菸(包括Marlboroiceblastmega4條、SevenstarscharcoalFilter8條、MarlboroFirmFilter2條、Marlborogold2條)裝於紙箱內攜帶下船,計畫委請計程車行司機幫忙宅配至各自之住處,適高雄關海關人員發現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淑珍
書記官陳旺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旺誠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附表:
┌────────┬──┬──┬────┐│私菸名稱│數量│單位│備註│├────────┼──┼──┼────┤│CASTER5│5│條│每條10包│├────────┼──┼──┼────┤│MARLBORO│4│條│每條10包││iceblastmega│││││││││├────────┼──┼──┼────┤│SEVENSTARS│8│條│每條10包││charcoalFilter││││├────────┼──┼──┼────┤│MARLBORO│2│條│每條10包││FirmFilter││││├────────┼──┼──┼────┤│MARLBORO│2│條│每條10包││gold││││└────────┴──┴──┴────┘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私酒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