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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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蔣英 宏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英展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89,540元,應徵裁判費31,5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0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如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