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陳楊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肇霖 宮福德寺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陳報所主張之租賃關係,為何種租賃關係(如耕佃租約、農業用地租賃契約、耕地租用或耕作地租賃契約、基地租約、一般土地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及每期租金為何?如有租賃契約書、繳租憑證或文件,應併提出,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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