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軍堂
陳宥笙
涂家豪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30號、112年度偵字第21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軍堂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45、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56、59至67所示之物及附表二編號57所示之红色手機壹支均沒收之。
陳宥笙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45、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56、59至6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涂家豪共同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45、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56、59至6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
一、張軍堂、陳宥笙、涂家豪均明知(假)麻黃鹼係毒品先驅原料,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4款所列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持有,竟共同基於製造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起,由張軍堂以每月約新台幣(下同)2萬元之金額承租位於高雄市○○區○○段000號地號與其上貨櫃屋、鐵皮屋(下稱本案製毒工廠),作為渠等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之處所;並由張軍堂、陳宥笙出資購買如附表一至二所示製毒之器具、原料,另陳宥笙與涂家豪亦負責添購日常用品、搬運器材等工作。渠等3人準備完竣後,即按上述分工方式,依張軍堂以網路上自學之製毒流程,以感冒藥為原料,利用研磨機磨成粉末後加入食鹽水溶解過濾,並加入甲苯及氫氧化鈉中和後,再加入鹽酸氣體致生乳白色液體;復以抽痰機與過濾方式,抽取下方水溶液純化結晶,再以丙酮洗白後製造出如附表一所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粉末而共同持有、希圖伺機販售得利。嗣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獲報,於112年4月18日10時15分許,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本案製毒工廠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物,而查獲全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等之辯護人等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同意或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認依上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之理由及所憑證據: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軍堂、陳宥笙、涂家豪(下稱被
告3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張軍堂、陳宥笙、涂家豪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證述之內容大致相符,並有陳宥笙手機備忘錄翻拍照片、本院112年4月12日112年聲搜字000207號搜索票2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2年4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上附屬建築物)、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4月1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街00號10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含現場查獲照片113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科濫用藥物檢驗實驗室112年4月19日濫用藥物非尿液毒品檢體收樣單、112年4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0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11日刑理字第1126023961號鑑定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2年5月19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1233201800號鑑定書、112年5月16日高市警刑鑑字第11233019600號函暨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現場示意圖、現場相片冊、112年4月18日勘察採證同意書3份(同意人:涂家豪、張軍堂、陳宥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2年4月18日、112年4月20日、112年4月24日申請支援刑案現場勘察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物品清單(勘察地點: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安保字第410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檢管字第1416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南區大型贓物庫112年度南大贓字第180號扣押物品清單、icloud帳號名單、本院112年度橋院總管字第848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3年2月29日高市警刑毒緝字第11331244100號函等證在卷可稽,且有本院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扣案物可資佐證。又扣案之物經鑑定部分檢出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一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有上開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等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可採信。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毒品罪所稱之製造毒品,除指
對於各種原料或物料加工,而使成為具有成癮性、濫用性或對社會具有危害性之單一或複合成分麻醉藥品與影響精神之物質及其製品,或化合、調配同級或不同級品項毒品,而使成為另一種類具有上開特性物質之行為外,尚包括違反防制毒品危害蔓延之立法宗旨,而對毒品施予質變或形變之諸如:乾燥、研粉、固化、液化、氣化、純化(提煉或萃取)、賦型(壓錠或裝囊)或優化(除臭、增香、添味或著色)等加工過程,以上行為概為「(毒品)製造」之構成要件所涵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實務上查獲施用毒品者所施用之毒品,常見純度低、雜質含量高、結晶狀態不良,而仍可供施用者,若謂製造者必以完成純化、結晶階段之高純度毒品,始可謂製造毒品既遂,顯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因此,製造毒品之既遂與否,應以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是否已轉變成毒品之結構為斷(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15號刑事判決參照)。換言之,毒品製造行為是否既遂,係以成品有無具備毒品之化學結構為斷,至於能否達於可供他人施用成癮之程度,並非製毒行為成罪與否之重要判斷標準,亦不足以影響犯罪行為人之罪責輕重。又按第四級毒品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酯類Esters、醚類Ethers及鹽類Salts,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附表四之規定甚明。而「(假)麻黃鹼」業經行政院公告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故製造「(假)麻黃鹼」自屬製造第四級毒品無訛。
㈡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之製造
第四級毒品罪。被告3人持有之第四級毒品,經鑑驗結果純質淨重22278.73公克,已超過5公克以上,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所定之可罰逾量持有行為,然此部分與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3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共同正犯。
㈢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均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被告3人之共同辯護人雖為被告3人之利益主張就本案製造毒
品犯行應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本案被告3人均正值青壯,為貪圖不法利益,而製造毒品,且由附表一所示扣案毒品數量及附表一、二製毒工具可見,被告3人所為之犯行已有一定之製毒規模,其等犯罪情節非輕,倘若製成之毒品流入市面,其影響層面甚廣,對社會秩序危害甚重,又非因特殊原因與環境始犯本案,殊無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而顯然可憫之處,況被告3人均有上述偵審自白之減刑規定適用,要無情輕法重之情事,核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適用之餘地。辯護人請求依該規定減輕其刑,尚非有據,併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明知(假)麻黃鹼係
毒品先驅原料,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四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仍製造大量(假)麻黃鹼伺機販售予不特定人,倘流入市面將助長毒品蔓延,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且被告3人製成之毒品重量已逾20公斤,數量龐大,對於社會治安戕害甚鉅;另審酌被告張軍堂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嘉原簡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9月30日執行完畢;被告陳宥笙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5月,合併定應行刑1年確定,於107年1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被告涂家豪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4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4月28日 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等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原訴卷第269至307頁);衡以被告3人共同參與製造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未獲取利益,且本案製成毒品均已及時為警查獲尚未擴散,造成損害程度較輕,並考量被告張軍堂為本案製毒計畫之主謀、被告陳宥笙有與被告張軍堂共同出資參與、被告涂家豪未出資且加入時間最短等參與程度;兼衡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涉及被告隱私,詳見原訴卷第244、261、265至267頁),及被告3人犯後均自始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犯第4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㈠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22、24至45所示之物分別經採樣送驗,均
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成分,復均為被告等人製造第四級毒品犯行所用,業經認定如前,可認皆屬本件製造毒品犯行相關之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於其等所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該等放置毒品之容器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而鑑定採樣部分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4、46至56、59至67所示之物,均據本
院認定為被告等人持以實施本件製造毒品犯行所用如前,且為被告3人共同持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其等所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附表二編號58、68至72所示之物,業
經被告等人否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亦未具直接促成、推進本件犯罪實現之效用,依卷內事證尚無從積極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7所示之手機3支(現場編號98,見警二卷
第435頁),其中就現場照片左側黑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業據被告陳宥笙自承為其所有,惟否認與本案製毒犯行相關(見原訴卷第192頁),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故不予宣告沒收;另就照片中間所示之Iphone8红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業據被告張軍堂自承為其所有並用以搜尋製造第四級毒品相關知識與流程之物等情,供本案製造毒品所用(見原訴卷第156至157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張軍堂所犯製造第四級毒品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照片右側黑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為被告3人否認為其等所有,且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故不予本案宣告沒收。
㈤另被告3人雖為圖獲利而共同製造第四級毒品,惟無證據證明
被告3人已實際獲利,亦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有獲得其他犯罪所得,尚難認被告3人有因本案獲取犯罪所得,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瑾雯法官陳俞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吳雅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查扣處所鑑定結果1燒熔方盒(紅色)1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上附屬建築物含假麻黃,驗前淨重0.31公克,驗餘淨重0.09公克,純質淨重0.06公克2燒熔整理箱(白色)1個含假麻黃,驗前淨重0.25公克,驗餘淨重0.11公克,純質淨重0.03公克3黃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4萬年桶(白稠)1桶抽樣檢驗,含假麻黃,驗前淨重10.85公克,驗餘淨重10.45公克總原始淨重5500公克,純度約77%,推估純質淨重4235公克5萬年桶(白粉)1桶抽樣檢驗,含假麻黃,驗前淨重20.05公克,驗餘淨重18.61公克總原始淨重9369公克,純度約54%,推估純質淨重5059.26公克6萬年桶(白稠)1桶抽樣檢驗,含假麻黃,驗前淨重7.75公克,驗餘淨重7.21公克總原始淨重7798公克,純度約60%,推估純質淨重4678.80公克7萬年桶(白稠)1桶抽樣檢驗,含假麻黃,驗前淨重15.22公克,驗餘淨重14.76公克總原始淨重10060公克,純度約41%,推估純質淨重4124.60公克8萬年桶(白稠)1桶抽樣檢驗,含假麻黃,驗前淨重7.65公克,驗餘淨重7.06公克總原始淨重11284公克,純度約37%,推估純質淨重4175.08公克9抽濾瓶1個含微量假麻黃10白色、黃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11白色、黃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12白色、黃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13白色、黃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14白色、黃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15白色、黃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16白色、黃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17白色、黃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18白色、黃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19白色、黃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20抽濾瓶、漏斗1組含假麻黃21藍色方桶5桶含微量假麻黃22不鏽鋼鍋1個含微量假麻黃23K盤1個含愷他命24塑膠量杯(含刮板)1組⑴現場編號47-1:含假麻黃,為潤洗液,無法鑑定純度⑵現場編號47-2:含假麻黃,驗前淨重0.28公克,驗餘淨重0.15公克,純度約8%,純質淨重0.02公克⑶現場編號47-3:含假麻黃,為潤洗液,無法鑑定純度⑷現場編號47-4:含假麻黃,驗前淨重0.13公克,驗餘淨重0.07公克,純度約1%,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25整理箱及塑膠方盒5個⑴現場編號48-1:含假麻黃,驗前淨重0.14公克,驗餘淨重0.08公克,純度約77%,純質淨重0.10公克⑵現場編號48-2:含假麻黃,驗前淨重0.07公克,驗餘淨重0.01公克,純質淨重未達0.01公克⑶現場編號48-3:含假麻黃、微量愷他命,驗前淨重0.54公克,驗餘淨重0.30公克,純度約15%,純質淨重0.08公克⑷現場編號48-4:含假麻黃、微量愷他命,驗前淨重0.28公克,驗餘淨重0.16公克,純度約74%,純質淨重0.20公克⑸現場編號48-5:含假麻黃、微量愷他命,驗前淨重0.30公克,驗餘淨重0.18公克,純度約48%,純質淨重0.14公克26白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27白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28萬年桶內液體1桶含微量假麻黃29漏斗1個含假麻黃,驗前淨重1.01公克,驗餘淨重0.81公克,純度約1%,純質淨重0.01公克30濾紙殘渣(屋外)1堆含假麻黃,為潤洗液,無法鑑定純度31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含微量假麻黃32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含微量假麻黃33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含微量假麻黃34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含微量假麻黃35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含微量假麻黃36抽濾瓶1個含假麻黃,為潤洗液,無法鑑定純度37抽濾瓶1個含假麻黃,為潤洗液,無法鑑定純度38白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39白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40白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41漏斗1個含假麻黃,驗前淨重0.54公克,驗餘淨重0.32公克,純度約78%,純質淨重0.42公克42不明白色固狀物1袋含微量假麻黃43抽濾瓶1個含微量假麻黃鹼44水勺1個含假麻黃,驗前淨重2.38公克,驗餘淨重2.16公克,純度約53%,純質淨重1.26公克45手套1雙⑴現場編號112-1-1:含假麻黃,驗前淨重3.83公克,驗餘淨重3.63公克,純度約53%,純質淨重2.02公克⑵現場編號112-2-1:含假麻黃,驗前淨重2.80公克,驗餘淨重2.62公克,純度約59%,純質淨重1.65公克46總純質淨重約22278.73公克附表二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查扣處所1藍色方桶18桶高雄市○○區○○段000地號上附屬建築物2陶瓷漏斗7個3白色方桶1桶4白色圓桶3桶5抽濾瓶5個6萬年桶12個7藍色圓桶5個8土黃圓桶1個9鋼瓶(HCL)1瓶10鹽巴2袋11三孔燒瓶、滴定管、試管架1組12活性碳1包13抽濾瓶、漏斗1組14NaOH(氫氧化鈉)14包15白色塊狀物1袋16抽氣馬達1個17過敏寧、安鼻寧等藥名紙條1袋18濾紙1盒19藥錠空盒2袋20抽氣馬達7台21HCL(氯化氫)11瓶22防毒面具1個23防毒面具4個24H2SO4(硫酸)20瓶25濾紙網1箱26溫度計4支27萬年桶內液體1桶28萬年桶內液體1桶29萬年桶內液體1桶30萬年桶內液體1桶31卡式爐2台32水勺與塑膠量杯1組33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34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35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36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37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38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39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40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41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42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43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44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45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46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47萬年桶(內有液體)1桶48HCL(氯化氫)氣體鋼瓶1瓶49PHPen(酸鹼值測試筆)1組50塑膠量杯5個51抽濾瓶1個52白色固狀物1袋53白色固狀物1袋54濾紙1箱55手套2只56磅秤2台57手機3支58菸蒂5支59監視器1組60冰箱1台61電扇2台62甲苯空桶6桶63鐵鍋2個64研磨機1台65瓦斯罐9瓶66攪拌棒2支67不明白色固狀物1袋68住宅租賃契約1張臺南市○○區○○○街00號10樓69電子磅秤(大)1個70電子磅秤(小)2個71K盤(含刮板)1個72空夾鏈袋1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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