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原告 邱柏潗 被告 林國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064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㈠緣原告於民國107年9月24日,遭被告駕駛車號00
0-000之機車碰撞,而致原告身體受傷。被告傷害罪刑責部分,業經本院以108年交易字第149號審理在卷。
㈡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
1條之2、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負擔賠償責任。
㈢請求之範圍及金額如下:
1.醫療費用部分:原告因傷至醫院治療,計支付醫藥費用9,520元。
2.自行車及衣服部品損壞部分:原告因自行車及衣物部品損壞,故支出修理費共計63,900元。
3.交通費用部分:原告因傷需複診及復健,往返醫院及診所支付交通費用20,000元。
4.工作損失部分:原告原任職工程師,每日工資1,413元,受傷期間無法工作,計損失工資收入84,756元。
5.精神慰撫金部分:本件車禍對於原告造成相當之精神痛苦,故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共計200,000元。
6.其他:醫院停車費170元、醫療用品費2,348元、保健食品費8,190元、診斷書費1,180元。
㈣以上共計390,064元。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診斷書1張、醫藥費收據20張、薪資證明1張、自行車維修費1張、停車費收據1張、醫療用品收據1張、保健食品收據2張、診斷書費7張。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刑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14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