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一、台 邱明雄 違反森林法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被告邱明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107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刑事判決,應對邱明雄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本件被告邱明雄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依法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退回之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可稽,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陳宏卿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