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原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原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明雄
楊智豪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護辯護人 彭詩雯 被告 李財登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5年11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該庭期本院將依職權傳喚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溪工作站復興分站技術士 鍾藏達 ,待證事實為「被告竊取 肖楠 之處是否為森林林區?該肖楠是否為漂流木?是否仍在林務局支配管領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