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7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於96年12月10日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減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97號),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96年12月19日繫屬本院),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