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7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6日之酒醉駕駛犯行,經本院96年度交簡上字第114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65,000元確定,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