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榮財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榮財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莊榮財因竊盜案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本院審酌上開情事,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應自106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