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1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陳子安 債務人 林粉詹進 原之繼承人債務人 詹曉芸詹進原 之繼承人債務人 詹曉婷 即詹進原之繼承人債務人 詹凱琳 即詹進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詹進原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進原即 詹進源 於民國92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債務人詹進原即詹進源於民國92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每期需繳交300元違約金
(三)查債務人詹進原即詹進源於民國95年4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每月月付本行1,515元,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貸款139,262元(占協商債權77%)、信用卡款42,522元(占協商債權23%),總債權金額為181,784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8月9日,餘欠信用貸款134,966元、信用卡款本金40,315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然借款人詹進原即詹進源於民國104年4月3日死亡,由其繼承人詹凱琳陳報遺產清冊,即由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等繼承其財產,即林粉、詹曉芸、詹曉婷及詹凱琳等繼承人,自應於繼承詹進原即詹進源之遺產範圍內,依法須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債務之責。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等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134,966元│95.8.10~清償日止│9.99│自民國95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40,315元│95.8.10~104.8.31│20│----------------------│││├─────────┼───┼───────────┤│││104.9.1~清償日止│15│暨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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