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31號聲請人 張義國 相對人 賴姿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四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33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1年4月21日│20,000元│101年4月17日││CH288379││││││(視為未記載)││││├──┼──────┼───────┼──────┼──────┼─────┼───┤│002│101年4月21日│15,000元│101年5月2日││CH288380││├──┼──────┼───────┼──────┼──────┼─────┼───┤│003│101年4月21日│15,000元│101年5月17日││CH288381││├──┼──────┼───────┼──────┼──────┼─────┼───┤│004│101年4月21日│13,410元│101年6月1日││CH288382││└──┴──────┴───────┴──────┴──────┴─────┴───┘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