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宣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74號聲請人 呂陳美智 關係人 呂長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呂文海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呂陳美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呂文海之監護人。
指定呂長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呂文海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呂文海之配偶,呂文海自民國101年2月3日起因水腦症及硬腦膜下出血,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97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暨指定呂長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法院認呂文海尚未達可宣告監護之程度,則請依民法第14條第3項、第15之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624之3條之規定為輔助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臺中榮總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呂文海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點呼呂文海之姓名、年籍、現在何處,其對點呼姓名會轉頭,但無言語表達能力(使用鼻胃管),對疼痛無反應,並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呂文海因水腦症及硬腦膜下出血,手術治療後仍造成意識障礙,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亦有嚴重缺損,在鑑定時,對呼喚雖有反應,但無有意義之言語表達,昏迷指數11分,故呂文海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1年6月25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呂文海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呂文海之配偶,並到場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呂文海之監護人等語(同上述勘驗筆錄)。本院參酌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呂文海之配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呂文海育有三名子女,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亦有同意書1份在卷可稽,認由聲請人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呂文海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呂文海之監護人;又關係人呂長吉係受監護宣告人呂文海之長子,並經其到庭同意及其他子女具狀同意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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