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29號上訴人 邱建男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高婷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何書 喬何宣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原於民國102年2月21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7日宣示判決,惟被上訴人於宣示判決前具狀聲請撤回訴訟,本件既業經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撤回訴訟需經對造同意,自有再開辯論必要。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珊
法官黃瑪玲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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