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執聲字第三三一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爰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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