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96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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