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緝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9號,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