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164號上訴人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被上訴人環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周建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5,300,000元(依買賣契約所載之房地總價,原判決附表一部分為15,000,000元,附表二部分為10,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640元,被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97,921元,尚不足136,719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本訴部分25,300,000元(原判決附表一部分為15,000,000元,附表二部分為10,300,000元),反訴部分為1,491,766元(乙○○部分為881,457元, 陳美仙 部分為610,309元),合計為26,791,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760元,除已繳第二審170,656元外,其餘201,104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及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如未依限補正,即分別駁回起訴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王麗莉法官蕭艿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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