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0號聲請人甲○○
14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乙○○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95年8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對聲請人負債8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為證。
三、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乙○○所有,聲請人將丙00000000列為相對人之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馬公簡易庭法官陳介安┌──────────────────────────────────────────────────────┐│附表:96年度拍字第10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馬公市○○○段││997│旱│││640.90│2分之1││├──┼───┼────┼────┼────┼───┼──┼──┼──┼────┼───────┼──────┤│002│澎湖縣│馬公市○○○段││1299│旱│││1717.90│3分之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