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 代理人 林居生 債務人 曾勝傑 債務人 王賀伯
一、債務人王賀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零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賀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曾勝傑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447,062元│106年10月11日起至│1.75%│106年10月1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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