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8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8號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於九十八年七月三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於同月十日提出上訴狀僅載敘:上訴人因心情鬱悶,遂染上吸毒惡習,今已痛改前非,決心向上,作個對社會有用的人,希貴院能輕判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