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128號聲請人聯環鋼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冬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72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登報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申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限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100年10月13日向付款人銀行為票據掛失止付之通知,主張系爭支票於99年12月1日在公司辦公室內遺失,並聲請公示催告之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72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無訛。惟關於遺失系爭支票之情形,聲請人於本院101年3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自承:有人持系爭支票去銀行去兌現,但斯時聲請人業已向付款人銀行辦理止付,而持系爭支票前往銀行提示者係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孫冬梅之配偶的哥哥 羅萬喜 ,而羅萬喜因涉犯本件竊盜系爭支票之行為,現正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又聲請人公司之會計小姐係羅萬喜之女兒,其於該案偵查中證稱系爭支票係羅萬喜叫其簽發的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第11頁背面)。依聲請人前揭陳述,可徵系爭支票並非係由聲請人所簽發,而係由聲請人公司之會計人員未經聲請人同意即擅自以聲請人之名義開立,則聲請人既未為簽發系爭支票之行為及意思表示,而且系爭支票顯非聲請人曾持有,在未交付他人有遺失、被竊或事實上不存在之情形,與聲請人向銀行為止付通知之事由明顯不符。故聲請人自非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顯與票據權利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58條之規定,於票據喪失得聲請公示催告暨公示催告期滿3個月後得聲請除權判決之法律要件不符,詎聲請人猶聲請本件除權判決,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劉佩宜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淳如┌──────────────────────────────────────────────────────┐│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聯環鋼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100年10月8日│500,000元│YA0四四0八六│││1│孫冬梅│行│││一││├─┼─────────┼─────────┼───────────┼────────┼────────┼──┤│00│聯環鋼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100年2月15日│500,000元│YA0五二二四三│││2│孫冬梅│行│││七││├─┼─────────┼─────────┼───────────┼────────┼────────┼──┤│00│聯環鋼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11月15日│1,000,000元│YA0四四0八六│││3│孫冬梅│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