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1號原告 曾紹雄 被告 方桂花
方 王月霞 方惠蘭 方惠芬 方惠淑 方肇富方 張錦盆 方逸彥 方旋宇 方萱玉 方姿云 方燦居 楊方雪蘭 方雪雲 方秋雪 方木村 方木淋 邱美美 方文宏 方信翔 方綉鳳 方秀雲 方秀月 方建順 鄭耀輝 方彩雲 馮小涵 上一人監護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被告 方惟泰
蕭瑞枝 方惟亮 方美玉 張淑惠 陳威廷 陳威杰 陳亞琳 連麒昀 連祐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連敏雄 被告 陳亞瓊
陳柏安 張義忠 張義坤 陳方玉 枝林絨上一人監護人 林桂香
方重會 高進益 高進雄 高益三 高益生 高寶桂 高彩雲 方儒山 方寬裕 方木水 方 龍雄 方蓮珠 方淳鏘卓 方麗梅 胡方麗玉 林 方麗花 方麗鉗 方錫聰 方景泉 方俊德 方麗珠 邱方愛玉 方志笙 方泓傑 方錦雯 方珮玲 方琦玉 方成義 方金成 方彩雲 方金枝 方玲珠 方寶珠 方志明 方嘉琳 方嘉和 方麗文 方維謙 方杰承 方麗榕 方希文 方熙敏 方曉瑋 方麗貞 陳秀雲 梁油妹 謝清雄 陳國珍 陳國坤 陳國建 陳國山 陳國輝 陳惠珊 陳喬琪 陳惠敏 陳玫蓁 賀國卿 方明珍 方明芳 方明雄 方素香 方素月 賀延香 劉燕清 劉成章 劉純純 劉雅雯 劉雅鈴 劉有為 方永宗 方榮文 方俊傑 方榮助 方榮吉 方榮富林 方秋雲 方寶桂 方坤南 方坤山 方光櫸 方敏姿 方培靜 方清嬌 方秀玉 楊富吉 阮梓輝 楊雪玉 陳阮麗美 方憲彥 方英彥 方麗珠方 尹宏 李友彬 李淑芳 方秋星 方奇才 方芷芬 方芷絮 方秀怜 方凱田 方思樺 方柏鈞 方介民 方啟民 許振豐 方榮祥 朱文龍 朱清玉 朱清芬 鍾淑貞 鄧澄玲 曾煥琮 方藝民 黃造蓉 黃鈴茹 黃宗元 李宗聖 李良雄 黃正園 廖萬全 鍾淑惠 婁秀珍 劉芃谷 李碧錡 吳月裡 曾國雄 曾紹雄 方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共126,562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269元土地面積341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600=126,56
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