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04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偉倫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7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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