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小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63號

原告 陳立宸

被告 吳兆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8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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