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3年度員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348號

原告 呂昭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育鵬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被告承包之專案設計,有何不符兩造約定之內容?應表明兩造之約定條款及約定承攬項目,被告違反何條款及不符債之本旨之具體內容,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含起訴後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趙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