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易勳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48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易勳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易勳得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有可能為非法集團所利用作為恐嚇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之可能,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2月10日,在高雄市某咖啡廳內,以新台幣(下同)5000元代價,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下稱大寮郵局)申設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某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使用,使其人及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得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恐嚇取財之犯意,於捕 張九疇 等如附表所示31位被害人放飛在外之賽鴿後,循賽鴿腳環上所載聯絡電話致電各被害人,並以被捕賽鴿安危要脅被害人匯款至上開吳易勳提供之人頭帳戶而著手進行勒索,致各該被害人因心生畏懼均按指示匯款如附表各筆所示金額。嗣為警依張九疇等31位被害人報案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吳易勳(下稱被告)及檢察官均對本判決後開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不法取供等非任意性情況,認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作為證據。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5、24頁),核與被害人張九疇等31人於警詢之指述相符(證據出處詳如附表所示),並有上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表、郵政國內匯款單等資料在卷足稽(證據出處詳如附表所示),足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本件被告就上開不詳身分之人實施之恐嚇取財犯行,並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然其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予該犯行資以助力,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被告以單一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幫助上開正犯為附表所示多筆恐嚇取財犯行,係以一行為而犯數罪,侵害數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論以幫助恐嚇取財一罪。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恐嚇取財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移送併案審理部分(附表所示編號3至31所示被害人受恐嚇取財部分),與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為起訴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明知擄鴿勒贖行為猖獗,雖其未實際參與恐嚇取財犯行,但其提供帳戶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暨被害人合計共受有9萬1,085元損害之情形,暨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5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4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天畏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黃宣撫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被害人│恐嚇時間│匯款時間│犯罪手段│詐騙金額│偵查案號│證據出處││號││││││││├─┼───┼──────┼──────┼───────────┼────┼────────┼──────────────────┤│1│張九疇│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2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張九疇99年5月5日警詢筆錄(苗││││13時許│13時42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99年7月8日苗警││││││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3484號、臺灣│偵字第0990016381號刑案偵查卷宗[││││││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高雄地方法院檢察│下稱警一卷]第7至9頁)、證人張九疇││││││生畏懼而匯款。││署99年度偵字第│99年6月18日警詢筆錄(臺中縣警察局││││││││27309號│烏日分局中縣烏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二卷]第12至│││││││││13頁)│││││││││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一卷第15頁)│├─┼───┼──────┼──────┼───────────┼────┼────────┼──────────────────┤│2│ 黃政斌 │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56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黃政斌99年5月5日警詢筆錄(警││││13時許│15時7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一卷第10至12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3484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一卷第16頁背面)│├─┼───┼──────┼──────┼───────────┼────┼────────┼──────────────────┤│3│ 郭朝成 │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4,5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郭朝成99年5月20日警詢筆錄(警│││││13時16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5至6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65頁)│├─┼───┼──────┼──────┼───────────┼────┼────────┼──────────────────┤│4│ 蔡政宏 │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4,4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 郭政宏 99年5月22日警詢筆錄(警│││││13時20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7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66頁)│├─┼───┼──────┼──────┼───────────┼────┼────────┼──────────────────┤│5│ 詹益明 │99年3月10日│99年3月11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35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詹益明99年7月1日警詢筆錄(警│││││13時24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8至9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67頁)│├─┼───┼──────┼──────┼───────────┼────┼────────┼──────────────────┤│6│ 蕭亞倫 │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51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蕭亞倫99年5月20日警詢筆錄(警│││││13時26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10至11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68頁)│├─┼───┼──────┼──────┼───────────┼────┼────────┼──────────────────┤│7│ 邱瑞鵬 │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3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邱瑞鵬99年5月11日警詢筆錄(警│││││13時53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14至16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70頁)│├─┼───┼──────┼──────┼───────────┼────┼────────┼──────────────────┤│8│ 陳化成 │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12,0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陳化成99年7月29日警詢筆錄(警│││││13時56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17至17-1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71頁)│├─┼───┼──────┼──────┼───────────┼────┼────────┼──────────────────┤│9│ 黃復榮 │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55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黃復榮99年6月14日警詢筆錄(警│││││13時57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18至19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72頁)│├─┼───┼──────┼──────┼───────────┼────┼────────┼──────────────────┤│10│ 陳尚芳 │99年3月11日│99年3月11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0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陳尚芳99年7月12日警詢筆錄(警│││││14時37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20至21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73頁)│├─┼───┼──────┼──────┼───────────┼────┼────────┼──────────────────┤│11│ 王丕富 │99年3月12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04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王丕富99年7月12日警詢筆錄(警│││││12時59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22至23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74頁)│├─┼───┼──────┼──────┼───────────┼────┼────────┼──────────────────┤│12│ 陳宏業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510元│臺中縣警察局烏日│一、證人陳宏業99年5月13日警詢筆錄(警│││││13時17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分局中縣烏警偵字│二卷第24至25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0000000000號刑│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案偵查卷宗│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75頁)│├─┼───┼──────┼──────┼───────────┼────┼────────┼──────────────────┤│13│ 李安寬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03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李安寬99年6月14日警詢筆錄(警│││││13時23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26至28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76頁)│├─┼───┼──────┼──────┼───────────┼────┼────────┼──────────────────┤│14│ 吳德沛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11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吳德沛99年6月25日警詢筆錄(警│││││13時31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29至30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77頁)│├─┼───┼──────┼──────┼───────────┼────┼────────┼──────────────────┤│15│ 賴善鋼 │99年3月14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53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賴善鋼99年7月1日警詢筆錄(警│││││13時32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31至32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78頁)│├─┼───┼──────┼──────┼───────────┼────┼────────┼──────────────────┤│16│ 林碧玲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23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林碧玲99年6月1日警詢筆錄(警│││││13時34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33至34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79頁)│├─┼───┼──────┼──────┼───────────┼────┼────────┼──────────────────┤│17│ 范勇達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0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范勇達99年5月14日警詢筆錄(警│││││13時42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35至36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80頁)│├─┼───┼──────┼──────┼───────────┼────┼────────┼──────────────────┤│18│ 何昇全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3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何昇全99年5月22日警詢筆錄(警│││││13時45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37至39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81頁)│├─┼───┼──────┼──────┼───────────┼────┼────────┼──────────────────┤│19│ 謝宗達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06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謝宗達99年5月16日警詢筆錄(警│││││13時47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40至41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82頁)│├─┼───┼──────┼──────┼───────────┼────┼────────┼──────────────────┤│20│ 陳明芳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4,2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陳明芳99年7月12日警詢筆錄(警│││││13時48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42至43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83頁)│├─┼───┼──────┼──────┼───────────┼────┼────────┼──────────────────┤│21│ 余明禮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31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余明禮99年5月16日警詢筆錄(警│││││13時48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44至45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84頁)│├─┼───┼──────┼──────┼───────────┼────┼────────┼──────────────────┤│22│ 彭文政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06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余明禮99年5月13日警詢筆錄(警│││││13時55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46至47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85頁)│├─┼───┼──────┼──────┼───────────┼────┼────────┼──────────────────┤│23│ 謝友長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7,5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謝友長99年3月15日警詢筆錄(警│││││13時57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48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7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86頁)│├─┼───┼──────┼──────┼───────────┼────┼────────┼──────────────────┤│24│ 黃慧青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04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黃慧青99年7月12日警詢筆錄(警│││(匯款││14時│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49至50頁)│││人:蔡│││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明和)│││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8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87頁)│├─┼───┼──────┼──────┼───────────┼────┼────────┼──────────────────┤│25│ 張金元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1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張金元99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警│││││14時10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51至52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8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88頁)│├─┼───┼──────┼──────┼───────────┼────┼────────┼──────────────────┤│26│ 彭秀敏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25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彭秀敏99年6月16日警詢筆錄(警│││││14時10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53至54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8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89頁)│├─┼───┼──────┼──────┼───────────┼────┼────────┼──────────────────┤│27│ 陳世庭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345元│臺中縣警察局烏日│一、證人陳世庭99年5月24日警詢筆錄(警│││││14時15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分局中縣烏警偵字│二卷第55至56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0000000000號刑│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案偵查卷宗│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8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90頁)│├─┼───┼──────┼──────┼───────────┼────┼────────┼──────────────────┤│28│ 李家祥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035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李家祥99年7月12日警詢筆錄(警│││││14時15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57至58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8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91頁)│├─┼───┼──────┼──────┼───────────┼────┼────────┼──────────────────┤│29│ 徐享鈞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525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徐享鈞99年6月14日警詢筆錄(警│││││14時17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59至60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8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92頁)│├─┼───┼──────┼──────┼───────────┼────┼────────┼──────────────────┤│30│ 嚴怡君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515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嚴怡君99年7月12日警詢筆錄(警│││││14時25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61至62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8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93頁)│├─┼───┼──────┼──────┼───────────┼────┼────────┼──────────────────┤│31│ 柯寶棻 │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歹徒網走賽鴿後,以未顯│2,025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證人柯寶棻99年8月5日警詢筆錄(警│││││15時4分│示號碼之電話恐嚇被害人││檢察署99年度偵字│二卷第63至64頁)││││││匯款至指定帳戶,否則將││第27309號│二、開戶基本資料(警二卷第95至96頁)││││││殺害賽鴿,致使被害人心│││三、交易明細資料表(警二卷第98頁)││││││生畏懼而匯款。│││四、郵政國內匯款單(警二卷第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