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681號聲請人 李松鑫 代理人 黃郁叡 律師(法扶)
理由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德玉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1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7人×10份×43元=3,01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為新北市○○區○○路○○巷○○號之租屋處而非戶籍謄本登記地址?
四、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㈠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
自106年6月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㈡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聲請人之聲請人之母親 李陳映惠 ,雖
陳稱每月需支出之扶養費用約為7,500元,惟仍請具體說明其必要生活費用支出項目為何,及分擔費用之原因,另請提出該受扶養之人戶籍謄本、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106年6月5日(因本件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起迄今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收入情形相同?
七、請陳報現任職公司名稱,平均月薪為何?是否與更生聲請狀陳報之切結書相同?
八、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更生時即108年6月4日起至今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為何?是否仍為計程車加油費11,368元、計程車維修保養費4,297元、計程車車隊隊員帳款4,803元、計程車行費、互助費及保險費雙烤3,700元、膳食費10,000元、房屋租金6,500元、行動電話費700元、國民年金987元、健保費749元?請盡量提出相關單據。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聲請人自陳現有車號000-00之營業用小客車乙輛,請提出上開車輛之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
十、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6年6月5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106年6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扣新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
十二、請補正說明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十三、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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