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57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華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90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何華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及簽賭總表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就犯罪事實欄一、更正如下:㈠第一行以下所載「基於意圖營利而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意」,更正補充為「意圖營利,並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單一包括犯意」;㈡第二行以下所載「彰化縣員林鎮 大峰 」,更正為「彰化縣員林鎮 大峯 」。
二、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不僅助長投機風氣,亦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及被告經營賭博之時間非長、獲利非鉅,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素行良好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六合彩簽賭單1張,為警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扣案之簽賭總表1張,係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1907號被告 何華玉男 60歲
住彰化縣員林鎮大峰里麒麟巷212弄2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華玉基於意圖營利而經營六合彩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1年9月4日起至同年月6日止,提供其位在彰化縣員林鎮大峰里麒麟巷212弄22號住處為賭博場所,並由自己擔任六合彩組頭,以每簽賭1注分別為新臺幣5元至200元不等之價格,提供簽注俗稱「2星」、「3星」、「4星」等賭博方式(即簽注之號碼與每週星期2、4、6之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相同2碼、3碼、4碼等,以此類推,即為中獎),供不特定之民眾下注賭博。如中獎者,即可分別獲賠簽注金額57倍、570倍、7,000倍之金額,如未中獎者,所簽注之金額即歸何華玉所有,以上開方式聚眾簽注賭博。嗣於101年
9月6日晚間6時50分許,在上址為警持搜索票查獲,並扣有六合彩簽賭單1張及簽賭總表1張。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何華玉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並有扣案之物品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憑信,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同法第
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其所犯上開3罪名間,為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請從1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所為上開多次犯行,本質上具有反覆營業、延續實行之特徵,且其基於包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段時間內持續實行,於刑法評價上應認屬集合犯,僅成立1罪。
扣案之物,請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檢察官高如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權洋參考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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