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66號原告 王蕙蕙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被告 蔣百先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已無法共同生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並請求酌定子女親權,暨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經查,本件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均為被告所購置,並借名登記在原告名下,被告已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惟原告始終拒絕返還系爭房地為由,向本院提起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審理在案,並於民國109年4月13日判決駁回該案原告即本件被告之訴,被告表示將提起上訴。茲因兩造間之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訴訟結果,足以影響原告主張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是本件剩餘財產分配之裁判,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為避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程序浪費,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家事事件法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張亦翔附表┌──┬──────────────────────────────────────┐│編號│系爭房地資料│├──┼──────────────────────────────────────┤│一│土地:桃園市○○區○○段00地號(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50)│││建物:同段4846建號(權利範圍為全部)│││門牌號碼為桃園市○○○路○段00號9樓之3│││於88年3月25日登記為原告所有│├──┼──────────────────────────────────────┤│二│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221)│││建物:同段1818建號(權利範圍為全部)│││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於100年11月3日登記為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