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建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第10號、第11號),聲請對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10
9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各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建福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第10號、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係違禁物,且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毀。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即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6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被告保外就醫後逃匿,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而於109年3月1日緝獲後,因強制戒治已逾3年未繼續執行,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許可執行,經本院以
109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第10號、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偵查案卷全卷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堪可認定。
(二)而被告於105年3月6日為警查獲粉末3包、晶體11包,經送鑑定檢驗結果,其中粉末1包未檢出毒品成分,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粉末2包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晶體11包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5年3月31日慈大藥字第105033
153號函文暨所附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60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被告於10
5年10月13日為警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粉末1包、晶體14包,經送鑑定檢驗結果,其中粉末1包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月
6日調科壹字第1062300009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晶體14包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5年12月13日慈大藥字第105121351號函文暨所附鑑定書附卷可稽(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
5年度偵字第3745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扣案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堪認係違禁物無訛。
(三)綜上,被告前揭持有扣案海洛因3包、甲基安非他命25包,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8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如附表所示送鑑驗取樣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毋庸諭知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効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黃鷹平附表一┌──┬──────┬────────┬────────┬──────┐│編號│鑑驗結果│驗餘淨重(公克)│取樣耗損(公克)│實驗室編號│├──┼──────┼────────┼────────┼──────┤│1│海洛因│3.1898│0.0175│Z0000000000│├──┼──────┼────────┼────────┼──────┤│2│海洛因│0.2656│0.0177│Z0000000000│├──┼──────┼────────┼────────┼──────┤│3│甲基安非他命│0.9686│0.0093│Z0000000000│├──┼──────┼────────┼────────┼──────┤│4│甲基安非他命│0.9630│0.0108│Z0000000000│├──┼──────┼────────┼────────┼──────┤│5│甲基安非他命│0.9797│0.0147│Z0000000000│├──┼──────┼────────┼────────┼──────┤│6│甲基安非他命│0.9816│0.0117│Z0000000000│├──┼──────┼────────┼────────┼──────┤│7│甲基安非他命│0.9650│0.0109│Z0000000000│├──┼──────┼────────┼────────┼──────┤│8│甲基安非他命│0.9671│0.0121│Z0000000000│├──┼──────┼────────┼────────┼──────┤│9│甲基安非他命│0.9984│0.0068│Z0000000000│├──┼──────┼────────┼────────┼──────┤│10│甲基安非他命│0.9818│0.0075│Z0000000000│├──┼──────┼────────┼────────┼──────┤│11│甲基安非他命│0.9808│0.0073│Z0000000000│├──┼──────┼────────┼────────┼──────┤│12│甲基安非他命│0.9509│0.0114│Z0000000000│├──┼──────┼────────┼────────┼──────┤│13│甲基安非他命│1.0041│0.0069│Z0000000000│└──┴──────┴────────┴────────┴──────┘
附表二┌──┬──────┬────────┬────────┬──────┐│編號│鑑驗結果│驗餘毛重(公克)│取樣耗損(公克)│實驗室編號/││││││鑑別編號│├──┼──────┼────────┼────────┼──────┤│1│海洛因│3.68│0.03│000000000│├──┼──────┼────────┼────────┼──────┤│2│甲基安非他命│1.2627│0.0118│Z0000000000│├──┼──────┼────────┼────────┼──────┤│3│甲基安非他命│1.2599│0.0146│Z0000000000│├──┼──────┼────────┼────────┼──────┤│4│甲基安非他命│1.2561│0.0154│Z0000000000│├──┼──────┼────────┼────────┼──────┤│5│甲基安非他命│1.2717│0.0148│Z0000000000│├──┼──────┼────────┼────────┼──────┤│6│甲基安非他命│1.2778│0.0139│Z0000000000│├──┼──────┼────────┼────────┼──────┤│7│甲基安非他命│1.2599│0.0163│Z0000000000│├──┼──────┼────────┼────────┼──────┤│8│甲基安非他命│1.2546│0.0143│Z0000000000│├──┼──────┼────────┼────────┼──────┤│9│甲基安非他命│1.2701│0.0141│Z0000000000│├──┼──────┼────────┼────────┼──────┤│10│甲基安非他命│1.2595│0.0164│Z0000000000│├──┼──────┼────────┼────────┼──────┤│11│甲基安非他命│1.2740│0.0146│Z0000000000│├──┼──────┼────────┼────────┼──────┤│12│甲基安非他命│1.2676│0.0116│Z0000000000│├──┼──────┼────────┼────────┼──────┤│13│甲基安非他命│1.2704│0.0161│Z0000000000│├──┼──────┼────────┼────────┼──────┤│14│甲基安非他命│1.2723│0.0136│Z0000000000│├──┼──────┼────────┼────────┼──────┤│15│甲基安非他命│4.8391│0.0147│Z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