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聲請人 廖地生 代理人 郭淳頤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聲請人之代理人「廖」淳頤律師,應更正為「郭」淳頤律師。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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