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546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林政豐 相對人百軒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鈺霞 相對人 孫崇銘
吳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三七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一○五年度甲類第五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5105),准予變換為一○五年度甲類第十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同額債券。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5年度甲類第1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1,0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37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