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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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 葉彥伶 代理人 葉乃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