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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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3號原告 顏亨立 被告 盧呂秀蘭
劉虔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盧呂秀蘭、劉虔德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4
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顏亨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因原告前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