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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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張國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先後所簽立之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依該契約書第23條、第22條約定,如因契約書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卷第13、24、36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蕭景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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