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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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吳黃初珠 代理人 吳東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股票│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86NX0000000-0│500│1│││限公司(即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