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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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3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炫德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487號),嗣經本院士林簡易庭受理後(109年度士簡字第152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嗣經本院受理後(109年度審易字第51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更正及補充記載為:「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雅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