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朴交簡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朴交簡字第3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朴交簡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淑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淑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取締酒後駕車飲酒結束十五分鐘以上或提供礦泉水漱口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各1紙、現場照片2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再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及有期徒刑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上開執行完畢之案件,亦屬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其無視法令規定,於甫執行完畢後,仍心存僥倖再為本案犯行,已彰顯其有特別之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加重刑度之必要,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份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再次飲酒結束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經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2毫克;但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併其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無業(見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958號被告羅淑娟女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
0號居嘉義縣○○鄉○○村○市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淑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68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3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6月23日12時許至16時許,在嘉義縣梅山鄉新興路飲用酒類飲料威士比後,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17分許,因沿途蛇行,在梅山鄉華山路與健康街交岔路口為警攔查並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19時21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2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淑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且有酒精濃度檢測單、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檢察官柯文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汪建宏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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