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 李芳貞 (即 李賴騰妹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180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45│├──┼────────┼────────┼──┼──┤│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