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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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誠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四日當庭裁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弊九百九十
元,逾期駁回,有當庭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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