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⒈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個人綜合信用
報告(紅色聯單)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
⒉如有參與95年銀行協商成立,提出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
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需已簽章)及還款計畫(如已遺失請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補發)。
⒊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還款證明(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之轉帳證明、匯款憑單)。
⒋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⒌聲請人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單。
⒍受扶養人、配偶(如有配偶者)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⒎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⒏本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⒐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⒑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⒒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⒓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⒔請說明目前居住於何地?是否有久住於該地之意思?⒕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
文件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⒖聲請人其他債權人: 大中當舖 、 邱何時聞 、國華人壽、遠雄人壽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⒗97年與金融機構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分期還款方案,每月還款金額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