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記載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7年10月13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