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1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