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91號原告 龔俊誠 訴訟代理人 曾昭牟 律師複代理人 楊佳純 律師被告 李玉碧 訴訟代理人 沈祺雲 律師
楊宇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