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8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40,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12,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又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既有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依上開說明,本件應以十年之期間核計其訴訟標的金額,本件系爭土地之原訂租金為每半年新台幣1,383元即每年2,766元,嗣原判決將系爭土地之租金調整為每年194,017元,核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12,510元【計算式:(194,017-2,766)×10年=1,912,5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012元。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30,457元,顯係誤算,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