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39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北簡字第139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介
      丙○○
       陳宜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未合法送達被告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月7日
下午2時12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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